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区**路**号**家园**苑**幢**室,住安徽省合肥市**区**路**号**家园**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8日23时02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号大切诺基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长江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湖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依法带至医院提取血样。
经依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血液样品乙醇含量为11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梁**、樊**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克
2020年3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盘叁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7.《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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