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浙F36****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南湖区东升东路建国路口处,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婷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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