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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晚上7点多在家吃晚饭时饮酒,之后驾驶粤GKW****号二轮摩托车到**市场买完东西后由**往**环形岛方向行驶,21时13分,当车行驶至吴川市**街道**大道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由张某某驾驶的粤KCP****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陈某某于2019年7月8日主动到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广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张某某的血样作乙醇浓度定量分析,出具某某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6.43mg/100ml;出具某某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含量。

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且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2019年8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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