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住合肥市包河区**镇**村**郢**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00时51分左右,陈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合肥市**高架、**高架、**高架、**高架,行驶至**道由北向南包河区**附近时,被民警查获,随后陈某某血液样本两份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 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勇
(院印)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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