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住山东省阳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14时30分左右,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报废的鲁P*****二轮摩托车,在台前县城关镇高马路**村被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92.55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酒精测试结果单;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范海滨
助理检察员:王 栋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侯审,住山东省阳谷县金斗营镇莲花池六村174号。
2. 侦查卷宗贰册。
3. 光盘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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