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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里**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2时2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DJ****”号小型汽车,行经仙岳高架城市快速路,行驶至海沧大桥西引桥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建议对其在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日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艺娟

检  察  员:李晓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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