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052319********,汉族,文盲,渔业劳动者,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现住广东省南澳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澳县后宅镇山顶渔村村委会与他人发生口角,被到场处置民警劝离后,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即将其传唤到案。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涉嫌醉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清单、材料证明、调取公共视频资料情况说明、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勘验笔录: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南澳县公安局调取的公共视频设施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奕驹
2020年3月31日
附:1.本案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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