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劳务人员,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西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区**村**公寓**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6时9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澳县南澳大桥收费站前面路段时,被南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材料证明、抓获经过、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涉嫌醉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勘验笔录: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继桓
检察官助理:谢林鑫
2020年8月20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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