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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3********,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镇**村委会**社**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持档案号为“53290071****”的“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L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西澜线(西宁-澜沧,原西景线)由临沧方向驶往南涧县城方向,19时04分许,行至南涧县境内西澜线K2575+7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201mg/100ml。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其含量为199.88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99.88mg/100ml(乙醇/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旺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5894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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