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9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大队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吃晚饭时饮酒。当天晚上22时许,陈某某驾驶赣A*****小车行驶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南大道枫林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4.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文书等书证;
2. 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梦翔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号。
2.诉讼文书卷和主要证据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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