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WW****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国道(佛山市**区**桥)对开处,与任某某驾驶的粤ET****号小型轿车和吴某某驾驶的粤B0****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209.3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陈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吴某某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案发后,陈某某已向2名交通事故相对人作出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5.勘验笔录;6. 鉴定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苹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区**街道****公司宿舍,联系电话178********;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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