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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003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3时47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白色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五河县城关镇三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王路与女山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胜军

 检察官助理:谢园园

2020年1019

附件:

1.​ 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五河县**镇**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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