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1198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社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以云公诉字(2019)00227号移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日将本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9 月29 日23 时28 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W*****号小型轿车途经云浮市云城区**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市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0mg/1OOmL。随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带到云浮市中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样本,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血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从陈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酒精成分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2.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3.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泳鸿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附:
1、案件材料及证据贰册;
2、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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