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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现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出租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云SR****号轻型栏板货车沿323国道由清水河往耿马方向行驶,3时10分许,当其行至323国道K2974+100M处时,车辆驶出机动车道后撞到李某某停放于道路东侧人行道上的云S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又撞到行道树,造成两车及行道树受损。经对陈某某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含量为166.27mg/100ml。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书证:户口证明、无党组织关系证明,接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及告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抽血照片;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指认照片,查获现场指认照片,车辆指认照片,饮酒地点、种类和器皿的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艳珠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方式:183 1339 ****。

2.公安卷2册、光盘3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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