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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街道**村委**村**号,现住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村**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晚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的小型轿车从江川区**街道**酒店出发,右转驶入**路,沿**路由东向西准备驶往江川区**街道**村。23时42分许,当行至江川区**路与**线红绿灯路口处时,其在等候交通信号灯通行时在驾驶位内睡去,民警在接到报警后当场查获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陈某某。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231.74mg/100mL血。被告人陈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兰

检察官助理:杨峻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98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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