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蒋锐娜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建水县**巷路口50米处时,与云******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某发生争执,随后李某某报警,陈某某被建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02.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烨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60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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