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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8********,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富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云******小型轿车由富源县十八连山镇庆头村委会上箐头村向十八连山镇庆头村委会烂滩方向行驶,21时4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富源县四长线K11+600米处时,追尾同向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云******小型普通客车,二人发生争执后周某某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有酒味,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富源县十八连山镇中心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鉴定,从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7.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华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其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晓阳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3987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DVD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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