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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51999********,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栋**镇**建材城**幢**室。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云******号轿车载周某某,从家中驶往县城,行至**路**中学路段时,与朱某某停放在路边车位上的云******相撞,导致云******与前方车位上偰某某的云******相撞,造成陈某某、周某某受伤,三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易某某、朱某某、偰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锦润司鉴中心[2020]毒检鉴字第121号、锦润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1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惠娟

检察官助理:夏瑞琳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姚某某栋**镇**建材城**幢**室,联系电话1596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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