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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8221999********,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墨江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镇**村委**村**组**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合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同日21时25分许,当其行至易勐公路K0+200M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当天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联系电话1508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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