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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路**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云D5****的救护小型专用客车,行驶至大会线67公里50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0.78㎎/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四个月拘役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蕊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陈某某联系电话:17787******)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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