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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白城市看守所羁押1天,于2018年12月23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严重疾病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被告人陈某某接到被害人高某某电话,在听到高某某想要借钱给自己时,陈某某隐瞒自己不是高某某弟弟的真相,以高某某弟弟的身份与高某某唠家常。2016年1月至7月之间,陈某某先后以高某某弟弟的身份多次打电话向高某某借款,并提供银行账户,由莽某某(高某某女儿)将钱款打入陈某某账户中,共计21000元。案发后,陈某某已将钱款21000元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一张;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账户明细、农行卡流水、移动电话变更查询、收到条、福顺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材料;

3.证人证言:高某某、陈某询问笔录;

4.被害人陈述:高某某、莽某某询问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讯问笔录;

6.辨认笔录:莽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2019年11月29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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