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人,山东**材料有限公司工程部现场负责人,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庄**村**号,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宿舍。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Q68ZW6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村路段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举报至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马厂湖派出所,陈某某欲驾车离开时与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五菱”牌汽车发生碰撞。后陈某某被带至马厂湖派出所,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移交至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事发时血样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3.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吉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宿舍,电话:15020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