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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神山镇青竹路口东时,将行人刘某某撞倒,致刘某某受伤。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血样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琛

检察官助理:花晓琳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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