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88********,汉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彭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地域管辖原则,于2020年10月2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赣******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濂溪区十里大道旁安康路西向东行驶至**小区路段时,与停在道路旁的赣******号重型货车尾部发生碰撞。事故致陈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随后民警在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对陈某某提取血样送检,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3.57mg/100ml。经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说明、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车辆痕迹鉴定;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采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楷弟、曹敏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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