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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马桥镇******号,住永城市马桥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4时1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N8****号牌的白色北京现代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城市马桥镇马庄村陈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崔文化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同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永红

高  芳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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