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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2月1日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C96****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高新区金发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交山坊二街路口右转弯时,与停放在该处的粤C1****号小型轿车、C1****号小型轿车、粤C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的乙含量为165.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彭某某等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6*******)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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