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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公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75********,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农民,户籍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办事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14时2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聊城市茌平区书院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路**路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6.9mg/100mL,系醉酒驾驶。在抽取血样前被告人陈某某为逃避检查脱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徐光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振兴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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