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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7********,汉族,高中文化,在**建材批发市场从事建材批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现住黄山市高新区****建材市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6日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皖J****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仙人洞路新园路至长干路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系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凌云

检察官助理:查淳

2021年25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高新区**镇**建材市场**号家中。

2.侦查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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