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无,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身份证号码:4103051975********,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村**组**号,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家属院**号楼**单元**号,无业,无前科。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6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1时4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CC****小型轿车沿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八一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当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发破案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告知通知书、到案经过、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霞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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