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02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上海**金融有限公司**,户籍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单元**室,住本市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1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陕A****0号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丰庆路与劳动南路路口,与前方陕A****5号车追尾,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陈某甲的血醇浓度为193.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金某某的证言;4、血醇检验报告;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轻微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天舒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莲湖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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