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3********,侗族,初中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古州**路**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9年8月12日、2011年3月14日、2013年2月2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8月1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流氓罪、敲诈勒索罪于1994年6月23日被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3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与同事在其工作的**公司(位于榕江县**村)吃晚饭,席间,陈某某喝了一杯白酒、三罐啤酒。饭后陈某某独自一人驾驶贵H****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欲回县城家中,车辆行驶至黎(平)炉(山)线89KM+800M(小地名:**停车场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129mg/100ml,随后公安执勤民警带其到榕江县**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陈某某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但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有犯罪前科,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百灵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随案移送卷宗三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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