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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陇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48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服务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区**乡**村**社**号,现租住:新疆库尔勒市**路**号**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3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00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新M*****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库尔勒市人民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团结北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准备右转弯驶入团结北路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侧翻,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鹏鹏

        马  啸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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