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9********,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肇庆市高要区**镇**城,户籍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1时30分许,赵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粤HW****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九山连接线往江肇高速方向行驶,至高要区回龙镇恒大路段时,与由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从江肇高速往九山连接线方向行驶的粤J0****号小型轿车相碰,造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现场昏迷的被告人陈某某随后被送至肇庆市高要区中医院救治,并由医务人员对其抽取血样。
经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验出酒精含量为140.85mg/100mL。
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抽取血样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国徽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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