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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某某院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82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家务农,中共党员,现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W*****号小型轿车由郁南县往封某某方向行驶,途经封某某广梧高速连接线时停车于道路上并在车上的驾驶座睡着。次日凌晨2时许,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中队民警巡逻至此路段时发现该车辆,并将在车辆驾驶座睡觉的陈某某叫醒,随即将陈某某带到封某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待检,经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血样进行检验,从陈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5.85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在2019年5月9日晚饭时有饮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事件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池

                            检察官助理植雅欣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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