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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2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5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8月21日被山东省齐河公安局城区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五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2日00时10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至**道**镇收费站东高速桥下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敏

代理检察员马静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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