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二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5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沿S317行驶至常德市鼎城区**镇**村路段时,被执勤的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现场查获。随后办案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鼎城区黄土店镇卫生院抽血提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6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及线索来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344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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