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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23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村委会***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酒后驾驶云D****1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村往*方向行驶,行驶至罗平县法荫线8公里500米路段时与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陈**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后民警对其血液提取送检,经鉴定,送检陈**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87.81mg/100ml。经罗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等的证言;3、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87.8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莲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被取保候审(电话176********

2.案卷两册、卷外材料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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