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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晚上19时,被告人陈某某开车带朋友熊某某、龚某某、符某某在瑞阳大道赵家新村一饭店吃饭,途中他们一起喝了一瓶53度二锅头,陈某某喝了一杯大概2两左右,后就叫了一个代驾送他回到龙潭塔水庙背村口,代驾就下车自行走了,他也从副驾驶位下车,心想到家就剩几十米,于是就上车继续驾车至家门口,到达家门口后交警就到了,当场要他吹气,棒子亮起红灯,带到石脑中队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之后就被带到人民医院现场抽血,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4.69mg/100ml,他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酒精含量为84.6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行为情节较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017年因酒驾被行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军

 

(院印)

2020年10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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