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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县**镇**村**。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0月2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3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1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粤M66****小型轿车行驶至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酒店前红绿灯路口时,碰撞到陈某乙驾驶的号牌为粤VV9****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对陈某甲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是158毫克/100毫升,经对陈某甲提取血液样本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是:陈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4.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鉴定,陈某甲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乙无责任。2020年10月26日,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二大队电话通知陈某甲到该队配合调查,陈某甲于同日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肇事车辆;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酒精测试条、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陈某乙、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照明

                                               检察官助理 林妍佳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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