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73********,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镇**村,住武宁县**附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9时1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途经武宁县新宁镇协和大道305省道59KM+200M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相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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