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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盗窃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3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市**区**镇**村**组**号。2018年8月30日因盗窃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袁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宜春市袁某某彬江镇菜市场旁一小卖部门口喝完酒后,发现被害人梁某停在自家楼下的一辆***无牌二轮电动车,车钥匙还在车上,便趁机将这二轮电动车骑走。途径宜春市袁某某彬江镇北二街路段时,因逆行与李某某驾驶的赣C*****号小型面包车发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随后处警交警来到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隶属于机动车范畴,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8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公交站台旁,发现被害人易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通过使用随身携带的一字起子将锁撬开,然后搭好电源线连上电路的方式,将该电动车盗走,并骑至宜春市袁某某彬江镇一公园内休息,次日发现该电动车遗失。

经宜春市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松吉(世纪公主)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52元,被盗的捷圣(战神)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合计31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易某、梁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同时触犯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胜美

检察官助理:王姿文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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