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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住监利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监利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监利市**镇**公路某餐馆喝酒时,听说其妻朱某某与饶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即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沿**镇**村**组村级公路行驶至其家附近。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站在陈某某的邻居徐某丙的门口,与朱某某吵架。陈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朝某某等人冲去,致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8.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3.证人徐某丙、徐某丁、徐某甲、徐某乙、徐某戊、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报告、照片;6.鉴定意见;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驾车撞人致1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亚平

检察官助理:胡媛媛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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