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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1〕7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号付**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10月12日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在洛阳市涧西区拖厂体育馆一爬宠店内,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缅甸陆龟拿回家进行饲养,2018年又以1500元的价格在其微信好友赵某某处购买一只苏卡达陆龟进行饲养。2020年07月15日,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查处。经鉴定:从被告人陈某某手机微信内提取的二张疑似陆龟的送检照片为:送检1号检材照片反映的物种为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陆龟,送检2号检材照片反映的物种为龟鳖目陆龟科缅甸陆龟,苏卡达陆龟和缅甸陆龟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物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

2、证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到案经过;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户籍证明;

7、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秋丽  

2021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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