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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卖毒品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陈卫,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乡**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卫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陈卫在织金县绮陌石猫猫一洗煤厂里贩卖毒品海洛因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陈卫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37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捡材内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刑事照片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卫的供述与辩解;4.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毕)公(司)鉴(理化)字[2020]623号检验报告;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毒品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卫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0.37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卫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属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陈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徐进云

                              检察官助理 周文静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卫现羁押于贵州省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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