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号,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将本案退回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沈某某、杨某韶、李某冬(均另案处理)合作经营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康乐城休闲中心(以下简称“康乐城”)。为谋取非法利益,经沈某某、杨某韶、李某冬商量后决定,从2018年10月开始在康乐城开设了A牌、C牌、T牌套餐的按摩服务项目,其中A牌包含了手淫服务(俗称“打飞机”),C牌包含了手淫、口交、“波推”服务,T牌包含了手淫、口交、“波推”、“口爆”等卖淫服务。沈某某、杨某韶、李某冬招聘了技师姚某甲、满某华、农某某等人提供卖淫服务,根据技师每次提供的卖淫服务项目支付提成给技师,并安排赵某花(绰号“娜娜”,在逃)对技师进行卖淫服务培训。
2017年1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受雇于康乐城,后担任业务主管,负责管理、考核业务经理李某乙、张某甲、甘某某、沈某某等人的工作业绩,协助股东沈某某、杨某韶、李某冬全面管理康乐城的经营活动,并不时给客人订房、接待客人并介绍按摩服务内容、通知技师上钟等,根据客人订房数目领取工资提成。
2019年11月6日晚上,公安民警到康乐城休闲中心进行检查时查获在康乐城进行卖淫服务的技师姚某甲、满某某、农某某等人,并抓获杨某韶、李某斌、张某甲、甘某某、沈某某、黄某甲等人。2019年12月15日,公安民警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明珠城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文书、银行流水、扣押笔录、指认相片、报客表、微信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姚某甲、张某乙、满某某、黄某某、农某某、骆某某、余某某、严某某、楚某某、黄某乙、姚某乙、邝某某、黄某丙等人的陈述;
3、同案人沈某某、杨某韶、李某冬、甘某某、李某乙、沈某某、张某甲、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艺英
检察官助理:张敏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审计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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