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2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摩托车载客司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第**社43号,现住陵水黎族自治县**镇**厂。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是一名摩托车载客司机。2019年11月左右,陈某某在载客的过程中认识了在陵水县“金山**号”、“**旅租”、“**宾馆”、“**假日旅租”等地设置流动场所从事组织卖淫的苏某某(另案处理)。苏某某为招揽嫖客,便让陈某某为其介绍嫖客,并约定每人支付介绍费人民币50元,陈某某同意。之后,陈某某便为苏某某介绍嫖客。经核算,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9日期间,陈某某为苏某某介绍嫖客100余人次,共收取介绍费人民币10000余元。
2020年6 月9 日凌晨1 时许,陵水县公安民警在**假日旅租门口处抓获陈某某,同时在**假日旅租抓获卖淫女王某某、汪某某、嫖客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摩托车1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全国人口查询信息、归案经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陈某某微信账单、手机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王某某、汪某某手机微信账单等;
3.证人证言:王某某、汪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宝英
书记员:符芳菲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2部、摩托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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