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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包庇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镇**村**屯**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2月23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11月29日;自2020年1月13日至2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9日至11月2日;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3月13日至3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6日,郭某某(另案处理)在经营北京市丰台区**村南坡经营沙石料场期间,雇佣王某某、褚某甲等人拆除机器设备时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工人褚某甲被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面部、躯干部、四肢部,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受郭某某指使,冒充该沙石料场负责人,并作假证明对郭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进行包庇,帮助其逃避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村**垂钓园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侦支队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赔偿协议、事故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褚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5.勘验、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博
代理检察员:  李姿毅

2020年3月26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共拾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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