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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包庇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某某,现住吴某某**乡**村,2020年3月6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哥们义气,在明知刘某某(已判决)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他人(被害人王某某)重伤二级并弃车逃离现场的情况下,自己冒充是此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并到吴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作虚假供述,为其顶罪故意包庇刘某某。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吴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交待了替刘某某顶罪的情况。2020年3月6日陈某某到吴某某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陈某某的户籍证明信;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吴某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自己冒充犯罪嫌疑人,帮助刘某某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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