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4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5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2019年9月1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2019年9月1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在昌黎县荒佃庄镇小营村北高速桥下桥墩上张贴法轮功宣传品时,被巡逻的昌黎县公安局荒佃庄派出所民警发现并抓获,在二人所驾驶的面包车上发现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当场缴获法轮功宣传标语贴纸和图片218张。后又在陈某某家中查获法轮功书刊121册,光盘24张,法轮功宣传贴纸等,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耗材;在周某某家发现法轮功书刊11册,光盘16张等法轮功宣传品。后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认定:当场抓获陈某某、周某某时查获的不干胶标语、图片等物品218余张属于“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在陈某某家中查获的光盘、书刊等物品属于“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在周某某家中查获的光盘、书刊等物品属于“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的供述;赵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昌黎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和抓获经过;秦皇岛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在公共场所散发、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洪利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昌黎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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