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房,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房,群众,己婚。1999年、2000年曾受过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霞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3月2日向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属邪教案件指定管辖,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陈某某是修炼“**功”人员,在得知李某某(**功头目)讲要传播“**币”(印有“**功”标语的人民币)才能完满,于是陈某某在2018年向“**功”人员姚某某兑换了500元印有“**功”标语的“**币”(其中1元面值的200张,5元、10元面值的张数不详),并以购物花费的方式向社会进行传播。2019年9月14日,公安民警在霞山区**路**号**房,将陈某某抓获,并在其住所处查获“**币”123张。
陈某某到案后,开始对犯罪事实不予供述,经法制学校教育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可以证实陈某某有宣传**功的行为。现场勘验笔录,可证实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可以证实陈某某有宣传**功的行为;证人证言,可证实陈某某有传播**功的行为。被告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与其它证据形成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从事传播**功的活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归案后接受教育感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2000元。为严肃国家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炳成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霞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一块。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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